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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应关注接受申报日期与出口日期的差异
* 来源 : * 作者 : admin * 发表时间 : 2017-04-25 * 浏览 : 220
 近期,有不少企业向宁波海关咨询办理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有关问题时,提出“报关单出口日期是否为海关接受申报日期”的问题。为此,宁波海关提醒出口企业需正确区分申报日期与出口日期,确保有效控制出口成本:
    一是按照国家财政部、税务总局“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通知”(财税[2003]222号)第七条规定,自2004年1月1日起,执行日期以海关报关单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;二是报关单向海关发送电子数据后,经海关电子审单、人工审单并满足海关审单要求时的日期为接受申报日期,由于这一审核时间极短,因此与出口申报日期几乎一致,因此,出口申报日期只表明该批货物开始接受海关监管,经单证、单货一致性审核后,才能放行;三是《海关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、装货的24小时前向海关申报,因此,在出口报关单海关放行后,该批货物在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,所产生海关监管时间直接影响到出口日期;四是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(海关总署令第16号)中,明确了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手续是一种申请行为,规定出口企业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手续应于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15日内(第15日为法定节假日时顺延)办理完毕。